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公告编号:2022-024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于2022 年4月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为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 2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三)中国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任。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除本章程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
批准。 批准。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
议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资产30%的担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后提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供的任何担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提供的担保;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
之二以上通过。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之二以上通过。
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本章程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
本章程及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另有规
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请求。 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监事会未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