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7 证券简称:中控技术 公告编号:2020-006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董事会成员由9人减少至7人,副董事长由2人减少至1人,公司章程增加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以上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股份的股东以及经授权的依照法律、行
案。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有权依法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向公司提出提案。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的股东以及经授权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在股东大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的内容。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
投票制情况下除外)。 投票制情况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
制。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
集人应当向公司提供并披露征集文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2人。 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副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履行职务。
名董事履行职务。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上述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