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2-047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的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拟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中交易方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注销。
购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制。 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 计划;
……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 ……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审议程
序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公司相关责任方违反本章程规
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
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 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