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8 证券简称:容知日新 公告编号:2022-033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召
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职工代表监事;2022 年 7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董事长、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选举了监事会主席。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换届选举情况
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聂卫华先生、贾维银先生、黄莉丽女士、姚结兵先生、罗曼曼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王翔先生、张璇女士、高洪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五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届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2年6 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二)董事长选举及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选举委员的情况
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
举聂卫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并同意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如下:
序号 委员会名称 主任委员 委员会成员
1 战略委员会 聂卫华 聂卫华、贾维银、黄莉丽、姚结兵、高洪波
2 提名委员会 高洪波 高洪波、张璇、聂卫华
3 审计委员会 张 璇 张璇、王翔、罗曼曼
4 薪酬与考核委员 王 翔 王翔、张璇、贾维银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张璇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监事换届选举情况
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贾韵坛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
累积投票制选举刘刚先生、刘兴瑞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职工代表监事贾韵坛女士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刚先生、刘兴瑞先生共同组成,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非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容知日新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
(二)监事会主席选举情况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全体监事一致同意
选举贾韵坛女士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情况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聂卫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贾维银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黄莉丽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简历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其中,董事会秘书黄莉丽女士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情况
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孔凯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一致。孔凯先生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简历见附件)
五、公司部分董事届满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卢贤榕女士、丁斌先生、王玉瑛女士任期届满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对三位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4 日
附件:
聂卫华先生,197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1996 年 2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职于安徽华典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自由职业;1997 年 5 月至 1998 年 4 月,历任厦门德大食品
有限公司企划专员、西南大区经理;1998 年 6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广东华帝
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管理科科长、百得事业部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1 月,
任中山市百得燃气用具公司总经理;2003 年 2 月至 2004 年 10 月,自由职业;
200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上海容知总经理;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7 月,
任容知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聂卫华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26.49%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贾维银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贾维银先生,1974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6 月,任西安交通大学机械学院教师;2003 年 7
月至 2004 年 1 月,在通用电气全球研究院上海分院从事研究工作;2004 年 2 月
至 2004 年 10 月,创业筹备;200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上海容知副总经
理;2007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容知有限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任本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贾维银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 9.91%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长聂卫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莉丽女士,1979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2000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安徽瀚洋国贸发展公
司财务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任安徽向日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09 年 10 月,自由职业;2009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合肥合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安
徽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北京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项目经理;2013 年 10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容知有限财务负责人;2016 年 7 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黄莉丽女士间接持有公司 0.41%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孔凯先生,198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
2016 年 7 月至今,历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经理。
孔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