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6 证券简称:普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改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04月0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部基本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其中部分议案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进行了梳理完善。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现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章
1.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程指引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供任何资助。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2.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 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3.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4.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5. …… ……
涉及须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
事项的,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 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或股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议。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供担保。涉及须提交股东大会特别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决议事项的,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会审议。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过。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提供担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四项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
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董事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审议,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人相应的处分。 过。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董事
会视公司遭受的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
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开临时股东大会:
6.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时; 的 2/3 时(即 4 人时);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7.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讯/传真或网络 将提供网络视频、电讯/传真或网络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公司提出提案。
8.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9.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东,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规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人的议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代表出任的
中使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职工代表监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
举产生。
(三)提名人在提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