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66 证券简称:普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部
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09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的议案》,于2021年09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前述事项尚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前述议案对应的相关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06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冉半导体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1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5.7180万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839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717.1539万元变更3,622.8719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2,717.1539万股变更为3,622.8719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1年0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于 2020 年 06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1.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上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经核
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成立。 发《营业执照》后成立。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 第三条公司于 2021 年 06 月 22 日
2. 【批/核准机关全称】批准,首次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 9,057,180 股,于 2021 年 08 月 23 日
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 27,171,539 元。 36,228,719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4. 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总 股 份 数
27,171,53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36,228,71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5. 普通股 27,171,539 股,公司未发行 普通股 36,228,719 股,公司未发行
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 ......
6.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 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7.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在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在
三年内转让或注销。公司用于收购 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出。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露义务。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8. 的金额在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 的金额在 3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义务的债务除外)以上,且占最近 的债务、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以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的关联交易; 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
9.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接受担保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 过: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传真方式 将提供网络视频或电讯/传真方式为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10.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视为出席。 为出席。
股东以通讯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时,由参会股东将有效身份证明传
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11.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人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