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9 证券简称:成大生物 公告编号:2024-012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 号文)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原财务审计机构容诚所服务年限已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结合实际经营需要,拟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所及大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
本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择优谈判的方式进行了2024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评议,提议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大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 2月 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
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3、业务规模
2022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30.7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3.89 亿元。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亿元。主要行业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5、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管理措施
36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103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
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 5次、监督管理措施 47次、自律监管措施 7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刘璐, 199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 年 9 月开始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2014年 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 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国峰,2010年 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 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 年 1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9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 年 9 月开始从事复核
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公司 2024 年财务报告和内控审计服务费用为不超过 70 万元,具体金额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经验、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综合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容诚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2023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容诚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鉴于容诚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 号文)的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容诚所及大华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变更无异议,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3]4 号文)的相关规定, 公司原财务审计机构容诚所年限已
满,2024 年度需变更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聘任 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并启动选聘工作,公司通过择优谈判的方式完成选聘工作,在选聘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评选要素和评分标准进行监督和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中选机构为大华所。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年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大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 2024 年度审计需要。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作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全体董事全票
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请大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开展 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 2024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全体监事全票
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大华所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条件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聘任大华所为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与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聘请大华所为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