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股份的种类: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
未能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三年内转让完
毕,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4.68 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不超过
人民币 4,0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期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4.68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73.16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4.68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6.58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南京银鞍岭英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盈鞍众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将严格遵守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即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最高可达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 10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发行价。若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执行相关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志凤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可能减持公司股份。
若未来执行相关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减持计划。
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作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经公司董事出席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公司拟于 2023 年 2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三)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启章先生
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公司已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上述股份回购方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的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
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4.68 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A 股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六)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用途:
占公司总股 回购实施
拟回购股份 拟回购资金
回购用途 本比例 期限
数量(万股) 总额(万元)
(%)
员工持股 自股东大会审议
2,000.00- 通过本次回购股
计划或股 36.58-73.16 0.43-0.85 4,000.00 份方案之日起 12
权激励 个月内
2,000.00- /
合计 36.58-73.16 0.43-0.85 4,000.00
2、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4.68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73.16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4.68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6.58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43%。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3、拟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进行测算,即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