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8 证券简称:格科微 公告编号:2023-036
格科微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6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6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少牧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18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内,董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
合法性及有效性的异议。2023年6月2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格科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30)。
4.2023年6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32)。
5.2023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次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7人调整为145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之间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量1,00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0.00万股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格科微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47人调整为145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其它激励对象之间分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总量1,000.00万股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50.00万股保持不变。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除因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导致的程序差异外,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格科微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