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8 证券简称:格科微 公告编号:2022-014
格科微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基于相关监管规范的更新情况及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GalaxyCoreInc.(格科
微有限公司)经第八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及公司章程细则》(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审议,其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大纲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大纲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大纲条款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 Intertrust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位于 Intertrust
Corporate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的办事 Corporate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的办事
处(地址为 190 Elgin Avenue, GeorgeTown, 处(地址为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BritishWest Indies),或董事可决定位于开 British West Indies),或董事可决定位于
曼群岛内的有关其他地点。 开曼群岛内的有关其他地点。
2.公司章程细则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第四条 公司注册地址:Intertrust Corporate 第四条 公司注册地址:Intertrust Corporate
Services (Cayman) Limited , 190 Elgin Services(Cayman)Limited,OneNexusWay,
Avenue,GeorgeTown,GrandCaymanKY1-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9005,Cayman Islands,British West Indies。 Cayman Islands,British West Indies。
第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细则第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一) 第一款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作为库存股由公司持有并自 项情形的,应当作为库存股由公司持有并自回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回购之日起十(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根据《开曼公司法》 项、第(四)项情形的,根据《开曼公司法》应当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由公司持有,该库存 应当注销或作为库存股由公司持有,该库存股可以在回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前述六 股可以在回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前述六个月届满之时该库存股应当予以注销;属于 个月届满之时该库存股应当予以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开曼公司法》应当注销或作为库存股 的,根据《开曼公司法》应当注销或作为库由公司持有,但该等库存股股份总数在任何 存股由公司持有,但该等库存股股份总数在时候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分之十(10%),该等股份应当自该股份回 的百分之十(10%),该等股份应当自该股
购之日起三(3)年内注销。 份回购之日起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期间,在公司回购本公司 公司在上交所上市期间,在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之前,应当确保公司遵守中国所有有关 股份之前,应当确保公司遵守中国所有有关法律和法规,包括履行需要公司履行的信息 法律和法规,包括履行需要公司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或 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或中国有关法规要求,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中国有关法规要求,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式、要约方式或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量 5%以上的股东 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量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或因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包销购入 (保荐人或因在首次公开发行中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司除外),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原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事会将代表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代表
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条所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认有权收取股利、分派、 第二十三条 公司确认有权收取股利、分配、配售或发行的股东身份时,或确认有权接收 配售或发行的股东身份时,或确认有权接收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股 股东大会的通知或在股东大会上表决的股东身份时,由董事会或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东身份时,由董事会或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应当对公司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应当对公司由此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遭受的所有损失及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 下列有关事宜应由股东大会 第三十四条第 下列有关事宜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 ……
(八)批准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法律形式; 者变更法律形式;
……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 划;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六)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程细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 何担保;
外担保事项; (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原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程细则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外担保事项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对外提供担保的,参与违规担保决策的董事
或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四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有关行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细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政法规和本章程细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意后的 5 日内向股东发送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向股东发送召开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