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22 证券简称:同益中 公告编号:2021-003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因与天职国际的合同期届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拟改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天职国际及中兴华所进行了事前沟通,取得了其理解和支持,天职国际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 150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92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09 人。
中兴华所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52,351.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3,493.0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5,715.93 万元;上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8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8,386.30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489.26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 9 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 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等提起诉讼,中兴华所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
通知书【(2018)苏 10 民初 125 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
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传唤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
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 年 6 月 28 日,经江
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
华所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
集团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5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中
兴华所 18 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和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均刚,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
过 20 年,先后为多家公司提供 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永华,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20 年,至今参与过 IPO 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无兼职,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武晓景,注册会计师,从 2003 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7 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签字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诚信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4.审计收费
本期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30 万元(含税)。审计费用系参考市场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协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请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为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能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工作尽职尽责,其审计成果能够真实、准确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年度审计报告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与天职国际的合同期限届满,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拟改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中兴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较好地胜任工作,其与公司股东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听取了管理层的有关汇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对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
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