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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赛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3-10-26

爱科赛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四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
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应当予
以完整记录并交由证券监管机构处理;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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