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4-050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总则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
第三章 股份 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交易方式或者要约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
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2/3
司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
…………
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第三十五条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
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第三十六条
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讼。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院提起诉讼。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