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4-015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对《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 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二) 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
个人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三) 是否存在本章程第一百〇五条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所规定的情形;
(四)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要事项。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
第四章第六节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非职工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非 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 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将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用,即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 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 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 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得票数达到出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时,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以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上时,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人选。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七) 3 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七) 本公司现任监事;
(八) 3 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九)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的;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聘任无效。
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 (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相议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截止日。 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聘任无效。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 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的,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公司解除其职务。但是公司的在任董事 有规定的除外。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六)、(七)、(十)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该董事 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董事会的 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董事候选人,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席人数。
该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大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会的股东所持股份过半数通过外,还需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经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
过半数通过。 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
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 第六章第一节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