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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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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2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 号),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3,099,957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007,391 元
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0,092,566 元。2024 年 1 月 3 日中天运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乌当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贵州振华新材料  补充流动资金  国家开发银行贵  52100109000000004069
        股份有限公司                    州省分行

      贵州振华义龙新  正极材料生产  中国农业银行贵

 2    材料有限公司    线建设项目    阳乌当支行      23210001040025383
                      (义龙三期)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信建投简称为“丙方”,所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正极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义龙三期)/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鹏飞、萧大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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