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7 证券简称:振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2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新材”或“公司”)于 2022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基于相关监管规范的更新情况及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审议,同时根据《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审议,其中《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施: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的担保。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项的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
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配合。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