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条款的序号及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序号及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浙江卓锦工程技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浙江卓锦工程技 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截至 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止的经审计账面净 2014 年 11 月 30 日止的经审计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 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认购股数为: 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认购股数为:
股份 股份比 股份 股份比
序 发起人名称 数 例 序 发起人名称 数 例
号 (万 (%) 号 (万 (%)
股) 股)
1 卓未龙 1,000 66.6667 1 卓未龙 1,000 66.6667
杭州铂澳投 杭州铂澳投
2 资管理有限 125 8.3333 2 资管理有限 125 8.3333
公司 公司
3 杭州高廷企 375 25 3 杭州高廷企 375 25
业管理合伙 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企业(有限
合伙) 合伙)
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净资产出
资,且已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足额缴
纳。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股东提出查阅前款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任何方式侵占 益。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在侵占资产事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任何方式侵占项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 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在侵占资产事冻结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控股 项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股东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 冻结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控股侵占的公司资产进行清偿,公司董事 股东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会应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侵占的公司资产进行清偿,公司董事以股份变现款清偿该股东所侵占的公 会应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
司资产。 以股份变现款清偿该股东所侵占的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 司资产。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应予以罢免。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予以罢免。
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表决。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普通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决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有效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表决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情况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少于 10 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及公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