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7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支机构建设项目”、“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变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卓
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356.9343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7.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109.8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030.6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79.18 万元。
截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505 号”的《验
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调整后募集资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累 投入进度
金投入总额 计投入金额(含利息)
1 分支机构建设项 1,402.25 38.92 2.78%
目
2 企业技术研发中 7,500.00 3,255.71 43.41%
心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1,176.93 11,189.54 100.00%
合计 20,079.18 14,484.17 /
三、 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下列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变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的日期 态的日期
1 分支机构建设项目 2023 年 9 月 16 日 2024 年 9 月 16 日
2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2023 年 9 月 16 日 2024 年 9 月 16 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2021 年以来,受社会宏观环境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公司相关建设项目的施工作业、设备采购、物料运输、人员流动等均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由此影响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要求,公司在充分考虑当
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等,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建设分支机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 必要性
公司主要业务集中于浙江省及周边地区,凭借自身竞争优势不断发掘客户,提升区域市场份额。随着公司业务体系逐步成熟,产品和服务类别不断丰富,公司承接业务的能力以及项目运营能力也相应提升。为积极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提升市场份额,对重点区域进行“贴身化服务”,公司拟在武汉、南京和嘉兴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开拓华中区域、华北区域和长三角地区市场,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满足未来业务增长需求。
2、 可行性
国家及区域性产业政策的有力支撑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环保产业及其细分行业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公司良好的业务基础、优质的客户群体和较强的品牌影响力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的大背景下,本项目立足于现有业务基础,通过在武汉、南京、合肥等潜力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有助于公司充分把握国家和区域性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开拓区域性市场,实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扩张,提升公司行业影响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 建设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1、必要性
公司作为专注于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系统解决方案以及环保产品销售
与技术服务的综合服务商,通过多年的积累,搭建成较为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当前,公司已在环境修复与污染源综合治理领域具备丰富的技术研发经验,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先进性。本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完善研发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进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品牌价值。
2、可行性
国家政策积极鼓励实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同时,公司现有的研发体系和研发成果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研发团队的建设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人员基础。公司通过实施本项目,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加快研发成果的转化落地,为公司进一步提升市场份额、增强竞争优势提供可能。凭借公司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和配套服务能力,公司形成丰富的客户资源,累计完成数百项三废治理、土壤修复治理、河道生态治理、市政环保等不同类别的项目,对于新的研发成果具有有效的市场转化能力。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