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2-015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间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交易及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担保事项; 及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 (十五)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具
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 体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制定的关联
交易制度确定; 交易制度确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三)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下 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2.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