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8 证券简称:伟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1-023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0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8,375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6,554.39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830.6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5-00032号)(以下简称“《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拟变更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拟注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2250199759400000814”),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新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021年2月2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新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87175724294” ),并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郭巷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2250199759400000814”)已注销,原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已转存至新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1年2月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存款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银行账户 对应募投建设内 募集资金存放
容 金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7175724294 苏州技术研发中 71,374,000.00
苏州吴中支行 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股份公司):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87175724294,截至 2021 年 2 月 4 日,专户余额为 7,137.4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中苏州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各方不得以专户资金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对专户资金设定其他使用限制,但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国家司法、行政等有权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对专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其他限制性措施的情形除外。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前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慧璇、彭晗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违反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如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苏州伟创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