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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97:纽威数控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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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97    证券简称:纽威数控    公告编号:2022-001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716.42 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 6,204,000 元为
  基数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
  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第
  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就案
  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进展进行披露。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判
  决为一审民事判决结果,案件当事双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并非最终执行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影响以实际执行
  结果为准。
一、 诉讼概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宁波华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华盛”)
  被告: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被告:宁波北斗星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星”)
(二)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3 月 7 日,公司(作为卖方)、宁波华盛(作为买方)
和北斗星(作为卖方经销商)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
《预验收协议》《终验收协议》,并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签订《补充
协议》,约定宁波华盛从公司及北斗星处购买四条自动化设备生产线(以下简称“案涉设备”),总计合同金额 2,068 万元(含增值税)。
2014 年 3 月 26 日,宁波华盛向北斗星支付了预付款 620.40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交货、安装、测试等义务。为匹配案涉设备的安装、调试,原告支出了大量的费用。被告迟延履行,且生产线一直处于调试阶段无法实现生产,不但导致产品迟迟未能如期生产,还影响了原告军工产品的正常履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以及公司形象及声誉造成极大伤害。基于上述情

况,宁波华盛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 主要诉讼请求

  1. 解除与公司、北斗星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协议》《技术协议》《预验收协议》《终验收协议》;

  2. 公司及北斗星退还宁波华盛所支付的合同预付款 6,204,000 元
并赔偿利息损失(以 6,204,000 元为基数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 公司及北斗星赔偿宁波华盛直接损失 10,960,151.92 元、可得
利益损失 1.9 亿元[注];

  4.公司及北斗星限期处置存放于宁波华盛处的生产线设备,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及北斗星承担;

  5.公司及北斗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注]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公司及北斗星赔偿宁波华盛直接损失24,131,309.03 元、可得利益损失 3.5 亿元,后原告变更减少第三项诉讼请求。
二、 诉讼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2 民初 1253 号),判决如下:


  1. 解除宁波华盛与公司、北斗星之间签订的案涉《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宁波华盛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案涉《技术协议》《预验收协议》《终验收协议》;

  2. 公司、北斗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华盛预付款 6,204,000 元;

  3. 公司、北斗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华盛自
2014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 6,204,000 元
为基数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损失按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 公司、北斗星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宁波华盛其他经济损失 150 万元;

  5. 公司、北斗星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取回案涉设备,有关拆除取回的相关费用由公司、北斗星机自行承担;宁波华盛给予必要的配合、协助;

  6. 驳回宁波华盛的其他诉讼请求;

  7.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 1,091,010 元,由原告宁波华盛负
担 1,037,223 元,被告公司、北斗星共同负担 53,787 元。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裁定解除相关合同及协议,被告归还预收款、偿还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150 万元并取回涉案设备。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788.18
万元、拥有案涉设备的剩余价值及向共同被告北斗星的剩余追索权。基于谨慎性原则,因本案件属于一审判决,案件当事双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并非最终执行结果。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上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损益影响以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纽威数控装备(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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