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最新规定,拟对《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标明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助。 计划的除外。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5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定。
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
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6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
财务会计报告;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合理理由可以要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
产的分配; 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适用本款的规定;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司收购其股份;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配;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
人民法院撤销。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8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 缴纳股金;
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不得退股;
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责任。 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9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
资计划;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