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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02

极米科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
米科技”)于 2024 年 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冉鹏先生、倪宁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聘任冉鹏先生、倪宁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符合拟担任的职位要求,未发现被聘任人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冉鹏先生、倪宁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日
附件一:

                冉鹏先生简历

  冉鹏,男,1981年6月出生,高级工程师职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毕业于电子科技大学自动化工程学院,获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08年9月任威盛电子(上海)有限公司高级软件研发工程师;2008年9月至2016年12月历任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研发工程师,系统架构师;2017年3月至今历任极米科技系统平台研发总监、创新研发总监、系统设计总监、首席技术官等职务,期间作为负责人搭建了极米图像处理和人工智能技术团队、技术专家团队以及系统工程师团队,并聚焦投影的智能化方向,创立了极米赛博(创新)实验室。冉鹏至今已作为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60余项,其中10余项已授权。冉鹏于2019年被授予成都市首批“蓉贝”软件人才资深工程师称号;2021年作为第一项目负责人主持了成都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智能场景融合感知投影系统”;2022年获聘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2023年被评为四川省“天府青城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冉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00股股份,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
33,090股股份,合计33,590股,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05%,冉鹏先生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附件二:

                倪宁先生简历

  倪宁,男,中国国籍,1979年3月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6月毕业于四川大学,获得学士学位,2008年2月获得电子科技大学—美国韦伯斯特(Webster)大学MBA硕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9月任东莞安美时电子有限公司商务策划员,2002年10月至2005年5月任诺基亚首信通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订单执行经理,2005年5月至2010年2月历任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物流经理,全球产品经理,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任莫仕连接器(成都)有限公司战略计划经理,2011年2月至2022年5月历任苹果采购运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物料经理,高级物料经理。2022年5月加入极米科技,历任供应链高级总监,产品交付中心及质量管理部负责人。

  倪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倪宁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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