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0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3.7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宜宾极米”)为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宜宾极米、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近日,宜宾极米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宜宾极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宜宾极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4231933 智能投影与激
公司成都青羊支行 光电视系列产
品研发升级及
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签约 甲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
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内容 账号为 634231933。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投影与激光电视系列产
品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
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言、朱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