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 号),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33.7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162.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6,243.17 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出具了 XYZH/2021CDAA90051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
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宜宾极米”)为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董事会同意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宜宾极米、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近日,宜宾极米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宜宾极米、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用途
1 宜宾极米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5205736270081 光 机 研 发 中
司成都分行 心建设项目
2 宜宾极米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8910544110303 补 充 流 动 资
司成都分行 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项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议》
签约 甲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甲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方 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 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
分行 分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
内容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5205736270081。 户”),账号为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光机研发中 128910544110303。上述专户仅用
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其他用途。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
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 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
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
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 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
荐代表人赵言、黄钦可以随时到 荐代表人赵言、黄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
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
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 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 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
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按约 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按约
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 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 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
备用。 备用。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