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2 证券简称:达梦数据 公告编号:2024-001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5 月,公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
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鄂 0192 民初 7198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许蔚起诉公司并将冯裕才、吴恒山列为第三人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许蔚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为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占股权比例为 0.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 2023 年 9 月 15 日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笔
录,许蔚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确认原告许蔚为达梦公司原始股东所占原始股份比例为九万五千股,原告累计占达梦公司股权 0.48523% ;(2)将第三人冯裕才名下占达梦公司股权 0.29523%变更至原告名下;(3)将第三人吴恒山所占比例为 0.19%变更至原告名下;(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达梦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
情况”之“(二)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情况”之“3、纠纷或潜在纠纷情况”的相关说明。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鄂 0192 民初 7198 号之一),根据上述裁定书,原告许蔚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0 元,由原告许蔚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同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达梦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