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3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
总额 40,381.4765 万股的 0.27%。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7.95 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 69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10.0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1 月 31 日至 2024 年 2 月 9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
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监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8)。
3、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4 年 2 月 24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19)。
4、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权益分派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8 元/股调整为 17.95 元/股。
除上述差异外,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28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1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381.4765 万股的 0.27%。
3、预留授予人数:69 人
4、预留授予价格:17.95 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预留获授的 占授予限制
姓名 国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总数 占授予时总股
数量 的比例 本的比例
(万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林东强 中国 董事 4.60 0.70% 0.01%
小计 4.60 0.70% 0.01%
二、其他激励对象
骨干员工(68 人) 105.40 15.97% 0.26%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69 人) 110.00 16.67% 0.2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批准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