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6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原告:韩寒先生
被告一: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百”)
被告二:BIWANG JACK JIANG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判决结果:1、被告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寒损 失18,994,500 元( 人民币);2、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
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2024 年 8 月 12 日,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韩寒先生起诉
公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长 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先生等三方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寒先生起诉要求(1)确认以 51,556,500 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5,698,350 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先生支付针对 2,656,580 股
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 122,909,330.28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
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与《变
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二》,韩寒先生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 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4,230,240元;(2)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支付针对 2,656,580 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
122,909,330.28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3)被告二 BIWANG JACK JIANG 对苏
州纳百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2024 年 5 月 31 日,原告针对原第 1 项诉讼请求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
出备位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以38,273,6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一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的财产份额 4,230,240 元,前述财产份额 4,230,240 元占苏州纳研出资总额比 26.86%;如该诉请无法得到支持,请求判令被告一苏州纳百向原告赔偿
损失 302,596,775.52 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暂计至 2022 年 11 月 11 日为
1,391,945.17 元,自 2022 年 11 月 12 日起以 302,596,775.52 元按 LPR 标准计
算,要求付至损失支付完毕之日止)。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
《 财 产 保 全 清 单 》, 本 次 原 告 请 求 冻 结 苏 州 纳 百 名 下 银 行 账 户 资 金
302,596,775.52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根据《财产保全清单》显示,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3,702,046.65元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60.3267%(9,501,455.25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88%(2,825,550 元)的合伙份额被冻结。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54)。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
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寒损失18,994,500元(人民币);
二、驳回韩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11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4,117元,由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40,767元,由韩寒负担2,043,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
内,韩寒、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作为第三人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经营性利润或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