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0 证券简称:纳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2-100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纳百”)、BIWANG JACKJIANG(江必旺)先生均为被告
涉案标的:根据原告韩寒先生(公司原生物事业部总经理,已离职)起诉状,其要求(1)确认以51,556,500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5,698,350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先生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韩寒先生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和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该诉讼案件是已离职员工就其在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的财产份额争议,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有预留股份,公司在相关激励制度安排中不承担激励股份回购义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韩寒先生
起诉公司、苏州纳百及公司董事长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先生等三方的《民事起诉书》等相关材料。韩寒先生起诉要求(1)确认以51,556,500元的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5,698,350元;(2)要求公司向韩寒先生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2)苏05民初1156号
(二)立案时间:2022年11月15日
(三)开庭时间、地点:待法院确定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韩寒先生
被告一: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苏州纳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三: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
(五)事实与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韩寒先生2017年4月受聘入职公司先后担任销售总监和生物事业部总经理职务,属于公司统一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承担的职务和绩效考核获得激励股份。
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确认原告以51,556,500元的对价,享有被告二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5,698,350元,前述财产份额5,698,350元占苏州纳研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总额比36.18%;
2、判令被告一公司向原告支付针对2,656,580股激励股份的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暂计至2022年11月11日)为565,382.92元,自2022年11月12日起以122,909,330.28元按LPR标准计算,要求付至收款价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3、判令被告二苏州纳百对第二项诉请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三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对第三项诉请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合计:175,031,213.2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仅为韩寒先生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和金额,不代表法院审理结果。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诉讼标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将从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积极应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该诉讼案件是已离职员工就其在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中持有的财产份额争议,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有预留股份,公司在相关激励制度安排中不承担激励股份回购义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