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7 证券简称:凯因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3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相关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为依据《公司法》以发起方式
第二条 公司为依据《公司法》以发起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
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代码为“911103026787533566”。
“91110302678753356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
官。 官、首席科研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除外。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权性质的证券。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规定的担保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项。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四)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他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的担保;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 他担保。
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
…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万元;
500 万元; …
…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基础适用上述指标。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
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