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4-048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本数)。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董事会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0.00 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高于公司
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
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如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1.若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
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关于提议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卢治临先生、卢盛林先生及许学亮先生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议公司回购股份暨落实 2024 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二)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 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9/24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方案日期及提议人 2024/9/20,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治临先生、
卢盛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学亮先生提议
预计回购金额 3,000 万元~6,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80.00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37.50 万股~75.00 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31%~0.61%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786344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及投资者建议,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1.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回购期限可自公司 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万元)
用于员工持股计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划或股权激励 375,000~750,000 0.31~0.61 3,000~6,000 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12 个月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 3 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董事会将依法履行减少注 册资本的程序,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做出调整, 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本次回购方案拟回购股份数量按照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资金总额进行测算, 数量上限 750,000 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10%,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的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 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 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购。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提 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分红、配 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 - 375,000 0.31 750,000 0.6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22,235,455 100.00 121,860,455 99.69 121,485,455 99.39
股份总数 122,235,455 100.00 122,235,455 100.00 122,235,455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具体回购股份
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或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320,556.71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 292,840.95 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6,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
述财务数据的 1.87%、2.05%。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 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 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具备支付回 购价款能力。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8.65%,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