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3-048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分
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决定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承诺投资项目及募
序 项目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承诺 已累计投入 投资进度
号 (万元) 投入(万元) (万元)
1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 60,143.85 59,573.12 42,477.16 70.63%
心项目
2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 30,659.78 30,659.78 9,660.78 31.51%
建设项目
3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 30,940.99 30,431.02 9,941.55 32.13%
目
4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 12,483.08 12,483.08 7,951.21 63.70%
中心建设项目
5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5,449.90 5,449.90 5,606.78 102.88%
6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15,099.62 100.66%
合计 154,677.60 153,596.90 90,737.10 58.66%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为便于公司管理,公司拟将“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西路以南沿涌路旁”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新星工业园兴发路西侧”。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为 30,940.99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为 30,431.02 万元,剩余所需资金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1)土地购置款;(2)场地建设及装修费用;(3)软硬件设备投资款;(4)工资福利费用、研发材料投入等项目实施费用。
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累计投入 9,941.55
万元,主要系:(1)与募投项目研发内容相关的新招聘的研发人员工资福利费;(2)与募投项目研发内容相关的研发过程中使用的研发材料;(3)与募投项目研发内容相关的专利费、检测费、咨询费等。上述投资项目合计已使用 8,953.59万元,投资预算金额已使用完毕,后续相关支出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截止 2023 年 11 月 30 日,“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项目中:(1)土
地购置款 4,000 万元尚未使用;(2)软硬件设备投资仅使用 843.71 万元,占投资预算金额比例为 11.96%;(3)场地建设及装修费用合计 10,049.80 万元,基本未使用。上述投资项目将随募投项目的推进合法合规使用,不会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导致募集资金投入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除变更实施地点外,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
容等均不存在变化。鉴于新实施地址的建设施工规划及具体投资预算尚未完成,若后续项目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发生变化,公司将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地点距离公司东莞总部较远,不利于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统一管理,经公司与当地政府主管机构部门重新申请,公司与相关部门就新地块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该地块毗邻公司东莞总部,便于公司内各部门人员沟通交流、研发样品的打样及测试,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五、重新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对“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持续的研发和技术能力提升是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公司所处机器视觉行业,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是实现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技术之一,持续的研发和技术能力提升是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致力于进行基础研发和新产品的研发,强化技术领先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整体研发和技术能力的进步。
2.吸引、培养人才,打造优质的人才团队
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优秀人才支撑,通过“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为研发人员提供了一个设备完善、资源丰富的研发平台,不仅能够稳定培养现有的科研骨干人员,还能够吸引更高水平行业领军人才前来公司开展机器视觉行业前沿富有挑战性的研发工作。打造一支优质的研发团队,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科研转化支持。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国家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机器视觉是实现智能制造的关键、核心技术之一,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为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下游应用范围广,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机器视觉让机器拥有了像人一样的视觉功能,甚至,在工业领域,相对人眼视觉,机器视觉在速度、感光范围、观测精度、环境要求等方面都存在显著优势,可以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发挥其性能优势。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用工成本上升,包括机器视觉在内的智能制造迎来了历史的发展机遇。
3.公司拥有一批优质、稳定的客户资源
公司作为国内较早涉足机器视觉行业的企业,产品线已经覆盖机器视觉系统的主要部件,包括光源、光源控制器、镜头、视觉控制器、视觉处理分析软件等机器视觉软硬件产品。同时,公司以产品核心技术为基础,建立了成像和视觉分析两大技术平台,结合多年积累的机器视觉在各下游行业应用的专有技术(Know-How),形成了多层次的技术体系。以此为基础,公司能够向下游客户提供各种机器视觉解决方案,协助客户在智能装备中实现视觉功能,提高机器视觉系统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公司始终秉承为市场和客户提供优秀产品和服务的经营理念,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和良好的业界口碑,现已成为国内外客户长期信赖的合作伙伴。公司在其下游的 3C 电子行业、新能源行业等均具有明显的客户优势,产品成功应用于全球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线中。
4.已有的研发能力和技术经验的积累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公司作为机器视觉行业的知名企业,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自主化的道路,陆续突破了光源、光源控制器、视觉处理分析软件、镜头、视觉控制器、相机等研发门槛,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同时,通过长时间在行业的实践,积累了大量机器视觉应用的案例和经验,形成了一系列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进一步提高研发效率、激发创新活力,公司还制定了一整套研发管理制度,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经过公司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三)项目预计收益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通过引进一系列先进的研发设备,一批专业的研发人才,集中公司现有研发技术力量,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合理配置研发能力,提高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六、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内外部情况,并经审慎研究。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审批与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2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核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12 月 14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核通过。
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符合公司内外部影响因素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