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3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明面值。
币 1 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4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董事会秘
书具体负责。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
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
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所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
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6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 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
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
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7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