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3-021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2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三)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6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32,708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3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B、1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为 C,对应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分别为 90%、80%,董事会决定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在第一个归属期内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23 股。
综上,公司董事会决定作废其本次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5,731 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和信息披露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暨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