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 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2-013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科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东莞
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东莞市奥普特自 市奥普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2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作为发起人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东
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册登记。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86473896E。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第三条 公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称“上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简称“上交所”)审核并于 2020 年 11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3 2020 年 11 月 21 日同意注册,首次向社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02.00 万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交所科 2,602.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12 月 31
创板上市。 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4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东莞市奥普特自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原东莞市奥普特自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6 年 5 月 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 2016 年 5 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
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的发起 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的发起
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 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
方式如下: 方式如下:
序 发起人 认购股 持股比 出资方 序 发起人 认购股 持股比 出资方
号 姓名/ 份数量 例 式 号 姓名/ 份数量 例 式
名称 (万股) 名称 (万股)
1 卢治临 2,457 40.95% 净资产 1 卢治临 2,457 净资产
40.95% 折股
2 卢盛林 2,402.4 40.04% 净资产 净资产
5 2 卢盛林 2,402.4 40.04% 折股
3 许学亮 600.6 10.01% 净资产
3 许学亮 600.6 净资产
4 李茂波 60 1.00% 净资产 10.01% 折股
东莞千 4 李茂波 60 净资产
智股权 1.00% 折股
5 投资合 480 净资产 东莞千
伙企业 8.00%
(有限 智股权
合伙) 5 投资合 480 净资产
伙企业 8.00% 折股
合计 6,000 100.00% / (有限
合伙)
合计 6,000 100.00%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6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7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情形的除外。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