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1-016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普特”)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07.01 万元置换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
344.38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2.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1,846.3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8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3,596.9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全部
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 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奥普特视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项目 项目总投资(万元)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 59,573.12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设项目 30,659.78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15.21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2,483.08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5,449.90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超募资金 11,315.81
合计 153,596.90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
进行先行投入。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 17387-2 号),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共计为人民币 1,251.40 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为人民币 907.01 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 项目总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募集资金
号 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 59,573.12 819.13 819.13
2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设项目 30,659.78 87.88 87.88
3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15.21 - -
4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2,483.08 - -
5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5,449.90 - -
6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 -
7 超募资金 11,315.81 - -
合计 153,596.90 907.01 907.01
四、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249.48 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344.38 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 费用总额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
号 支付金额 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6,997.55 200.00 2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0 99.06 99.06
3 律师费用 300 28.30 28.3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7.36 - -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4.57 17.03 17.03
合计 8,249.48 344.38 344.38
五、 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07.0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44.38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 17387-2 号),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07.0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44.38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7387-2 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奥普特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奥普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7387-2 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907.01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44.38 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三)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