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现将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
份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份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情况,制订本章程。 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
定执行。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新增(后续编号自动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
得公司的股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
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
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6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报告;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购其股份;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
及持股数量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量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
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
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
件和资料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
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须在与公司
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及其委托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
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