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1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签订三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尔科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披露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公司因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方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世纪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世纪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开立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之“佛山市大为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12000 吨新能源涂碳箔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801101001323635836),公司、世纪证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2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14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3,201,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8,365,293.50 元后,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836,106.50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上述募集资
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 2021 年4 月 6 日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1]050001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世纪证券分别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开户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备注
主体
广东顺德农村 新材料与电子领
商业银行股份 莱尔 801101001219799208 1,594.63 域高新技术产业
有限公司杏坛 科技 化基地项目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 莱尔 晶圆制程保护膜
有限公司佛山 科技 757903075510118 740.64 产业化建设项目
容桂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莱尔 研发中心建设项
有限公司顺德 科技 639275144210 2,977.66 目
容桂支行
二、新开立账户并签订三方协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通
过,并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募集资金总额为 120,999,981.97
元。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目前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到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世纪证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开户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 备注
主体
广东顺德农村 佛山市大为科技
商业银行股份 莱尔 有限公司新建项
有限公司杏坛 科技 801101001323635836 0 目(12000 吨新
支行 能源涂碳箔项
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
丙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
“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宇、吴坤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15、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