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2-012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霍莱沃”)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制定及修订,部分管理制度尚需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由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定,由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64324630E。 91310000664324630E。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 股925万股,于2021年4月20日经批准在上海证券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5万股,于2021
交易所上市。 年4月20日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第二十三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的程序通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及本章程的规定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删除)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议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销。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则,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保; 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高理人员、相关部
门及人员违反本章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
议程序,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