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2-005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秉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秉芯
投资”,曾用名上海秉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5,361,138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3.0927%。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秉芯投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580,0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0.9115%。
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主体可以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
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收到秉芯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福立旺精密机电(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减持计划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南京秉芯创业投 5%以下股东 5,361,138 3.0927% IPO 前 取 得 :
资合伙企业(有 5,361,138 股
限合伙)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
计划减 计划 减持合 拟减
竞价交易 持股
股东名称 持数量 减持 减持方式 理价格 持原
减持期间 份来
(股) 比例 区间 因
源
南京秉芯 竞价交易
不超 不超
创业投资 减持,不 2022/2/1 IPO 自身
过: 过: 按市场
合伙企业 超过: ~ 前取 资金
1,580, 0.91 价格
(有限合 1,580,000 2022/7/30 得 需求
伙) 000 股 15% 股
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顾月勤;监事会主席耿红红;监事邬思凡;监事郑秋英;副总经理王曾;财务总监陈君;核心技术人员许中平、黄屹立本次计划通过秉芯投资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不超过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顾月勤为秉芯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 秉芯投资在《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顾月勤在《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 年内,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3) 监事邬思凡;监事会主席、通过秉芯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耿红红;职工监事、通过秉芯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郑秋英在《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若本承诺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本承诺人承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4) 副总经理、通过秉芯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王曾和财务总监、通过秉芯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陈君在《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本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