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2-014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回购规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含);
3、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4、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5、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1、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持股 5%以上股东上海德丰杰龙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关联方股东海南德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德慧私募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鼎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德丰杰及其关联方”)《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减持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将按原披露的减持计划继续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公司监事郑今兰的《公司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8),郑今兰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 20,000 股,减持期间为 2022
年 4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将按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减持;本次减持计
划实施完成后暂无减持计划,若后续有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上海欧奈尔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复,未来 6 个月内如有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郑安
民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主要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提议
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上述回购股份提议。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股份回购》(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或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2、回购股份数量: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8698 万股为基础,按照本次回购金
额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9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66.67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77%;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价格上限 9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3.33 万股,回购
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38%。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0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构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6,000 万元,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6,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90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
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
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有限售
条件流 34,259,000 39.39% 34,925,700 41.30% 34,592,300 39.77%
通股
无限售
条件流 52,721,000 60.61% 52,054,300 59.85% 52,387,700 60.23%
通股
总股本 86,980,000 100.00% 86,980,000 100.00% 86,980,000 100.00%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11.82 亿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0.91 亿元,流动资产 8.61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6,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5.08%、5.50%、6.97%,本次股份回购
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
负债率为 7.37%,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
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
约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