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0 证券简称:金迪克 公告编号:2023-042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范运作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规范运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内《公司章程》及部分规范运作制度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88,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35,200,000 股。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88,000,000 股变更为 123,200,000 股,注册资本由88,000,000.00 元变更为 123,200,000.00 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发生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8,800.00 万元。 12,32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00.0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320.00
股,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股份的活动。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他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如公司采用要约
方式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参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触及本章程第二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第(三)、第(五)项情形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
个月。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
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
个月。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