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4-027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股东谭纯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1,621,9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章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703,4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2%;通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灵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梅山灵控”)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95 股(四舍五入取整),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003,5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
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股份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通过梅山灵控间接持有股份已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要,公司股东谭纯女士计划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预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1,036,242 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尾数四舍五
入,实际未达到 2.00%)。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且保证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因自身资金需要,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章华先生计划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预计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 675,868 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1.30%。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且保证连
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股东谭纯、吴章华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谭纯 5%以下股东 1,621,969 3.13% IPO 前取得:1,621,969 股
吴章华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3,003,569 5.80% IPO 前取得:3,003,569 股
注:上表中“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计算时包括了股东吴章华直接持有及通过梅山灵控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最近一次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披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元/股) 露日期
谭纯 2023/2/1~ 2023年1月23日
498,015 0.96% 101.00-108.50
2023/7/31
吴章华 2022/5/30~ 2022 年 4 月 8 日
850,000 1.64% 124.91-156.09
2022/8/22
注:股东谭纯于公司首发上市时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2023 年 1 月 2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
露的《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
告了该减持计划,该计划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时间届满已实施完毕,实施情况及减持结果已
在本表中列示。2023 年 1 月 23 日至今,谭纯为持股 5%以下股东,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 计划减持数 计划减 减持合 拟减持 拟减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称 量(股) 持比例 理价格 股份来 持原
区间 源 因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9/25~ 按市场 IPO 前 自身
谭纯
1,036,242 股 2.00% 超过:1,036,242 股 2024/12/24 价格 取得 资金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10/18~ 按市场 IPO 前 自身
吴章华
675,868 股 1.30% 超过:675,868 股 2025/1/17 价格 取得 资金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
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谭纯的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
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企业的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5)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7)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2、吴章华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违规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如因未履行关于锁定股份以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公司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人在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8)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