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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6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5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41.46 元/股调整为 28.39 元/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7.70 万股调整为 297.01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
量由 166.20 万股调整为 237.6660 万股;预留股份数量由 41.50 万股调整为 59.3450
万股。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15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由 41.46 元/股调整为 28.39 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7.70 万股调整为
297.01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166.20 万股调整为 237.6660 万股;预留股
份数量由 41.50 万股调整为 59.3450 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
情形。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事由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8.6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30 股。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70,000,000 股,以此计算,派发现金红利 60,200,000.00 元(含税),转增30,100,000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100,100,000 股。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配
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 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6 月13 日。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4
年6 月 13 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根据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7.70×(1+0.43)=297.0110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6.20 万股调整为 237.666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50 万股调整为
59.3450 万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经调整后的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41.46-0.86)÷(1+0.43)=28.39 元/股。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因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所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六、备查文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