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6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
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
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
易的情形。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
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合计首次授予 237.6660 万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鉴于 2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30.3160 万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67人变更为146人,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剩余207.35 万股。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 30.3160 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