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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65 科创 四方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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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7

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6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66.2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000.00
      万股的 2.37%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为授予日,以 41.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7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 16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关
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9 月 26 日至 2023 年 10 月 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10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于 2023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 171 人调整为 167 人,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部分调整至预留限制性股票,剩余部分股份数则直接调减,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210.00 万股调整为 207.7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69.00 万股调整为 166.2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1.00 万股调整为 41.50
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①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以 41.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除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确定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以 41.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以 41.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6.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5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66.2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67 人

  4.授予价格:41.4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①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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