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6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 3月 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 年 3 月 8日至 2022年 3 月 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信息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4、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3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6、2022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1 名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于
2022 年 4 月 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7 人变为 106 人,
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 115.0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 21.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7 人变为 106 人,
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 115.0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 21.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7 人变为 106 人,
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 115.0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变更为93.50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 21.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
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