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74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3,292,598.12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8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募投项目实施涉及的研发材料费、销售服务费、推广费等支出频繁且零碎,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该等费用会出现大量小额零星支付的情况,不便于日常募集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且较为繁琐且细碎,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按季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按照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别归集与核算,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建立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台账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2、公司财务部门按季度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情况,编制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
3、公司财务部根据汇总表,将所统计的每季度发生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经公司审批同意后,统一将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同时通知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部分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换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