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2-002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2022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公司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也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8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4.4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43,292,598.12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4月8日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相关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4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市公告书》。
二、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性支出较大,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人员薪酬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考虑到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均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统一划转,同时为了提高支付效率,计划使用公司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技术中心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人员安排,向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事先报备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名单。如有调整,技术中心应及时更新报备名单。
2.项目实施期间,实施人员每月薪酬可在对应募投项目列支,由公司基本户统一支付。
3.人力资源部按月编制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明细汇总表,经技术中心负责人签名,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
4.财务部根据各募投项目实施人员薪酬明细汇总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于每季度末10日前将上季度基本户支付的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并按季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公司财务部做好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1.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由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负责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在履行
2. 公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提请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 公司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付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台账。
4. 公司财务部按月编制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表,于次月初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并按季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5. 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并将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
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以上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的董事会资料、监事会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新风光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新风光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新风光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1.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基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