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1-006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风光”)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21,309,440.82元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3 月 8 日核发的《关于同意新风光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 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499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并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4.4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506,655,2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3,362,601.88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43,292,598.12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 03001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到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后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变频器和 SVG 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 14,975.70 14,975.70
轨道交通再生制动能量吸收逆变装置 8,651.82 8,651.82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储能 PCS 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0,380.16 10,380.1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512.34 7,512.34
补充流动资金 17,500.00 17,500.00
合计 59,020.02 59,020.02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分别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金额为 13,207,601.19 元和 8,101,839.63 元,合计 21,309,440.82 元。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储能 PCS 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募集资金实
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自筹资金
实际投资额 13,207,601.19 元。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该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拟投入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预先投入自筹 拟置换金额
资金金额
储能PCS产品研发 103,801,600.00 103,801,600.00 13,207,601.19 13,207,601.19
及产业化项目
(二)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 63,362,601.88 元(不含税),截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已由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8,101,839.63 元(不含税)。公司决定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由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费用类别 以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不含税)
保荐费 1,415,094.34
审计费 5,924,528.30
律师费 377,358.50
发行材料制作费及其他 384,858.49
合计 8,101,839.63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1,309,440.82 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 030023 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309,440.82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309,440.82元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1)第030023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募集资金置换专项报告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4月16日止的先期投入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3、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新风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文件
(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转换专项鉴证报告》;
(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